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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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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经营了一家咖啡厅。小黎在咖啡厅门口准备进入时,突然咖啡厅内火警响起,在内用餐的客人往外逃离,混乱之中小黎被撞倒并摔下门前的阶梯导致骨折。小黎治疗结束后,向齐某主张赔偿。齐某认为小黎的受伤是意外,与其没有关系。

我们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进入其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的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人身损害情况发生时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进行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恪尽职守、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则推定其对受害人的损失存在过错。

小黎在进入咖啡厅时,因为咖啡厅的火警响起,齐某未能进行必要的有序的疏散以保障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的人员的安全,导致小黎在混乱中摔伤。同时齐某本身对于咖啡厅火情负有责任。所以,小黎向齐某主张赔偿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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