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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会报销交通事故中的救护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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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理赔步骤和范围。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应尽快离开现场,恢复交通秩序。责任方应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并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交警大队处理。保险公司应对交通事故救护车费用进行报销,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和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赔偿项目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理赔步骤:

若交通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步骤如下:

(1)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

(2)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详细描述事故经过;

(4)双方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二、关于交通事故救护车费用的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应对交通事故救护车费用进行报销。这属于交通费。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的规定中。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1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结语

交通事故理赔步骤分为自行报案处理和保险公司定损两个步骤。若交通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双方详细描述事故经过,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若交通事故双方没有自行报案,可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应对交通事故救护车费用进行报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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