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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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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这就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包括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处20元以下罚款的;(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其次,对于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下列行政处罚案件:(1)对公民处以警告;(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执法单位在向当事人宣布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在陈诉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执法单位应予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单位应当采纳。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机关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机关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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