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命令。如果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等。